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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合伙企业住所(变更)该服务是指已经取得《营业执照》的内资合伙企业,已经发生住所变更的,须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住所变更登记,并更换《营业执照》。若此项业务后续还需办理税务、银行变更;我司为您提供“内资合伙企业住所变更"的相关流程办理及咨询,以及与政府职能部门交接 客户需提供 1、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a)租赁房屋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明复印件(产权人签字或盖章),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房屋分割图及分割说明; (b)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盖公章),并提交原件核对。 上述场地/租赁协议项下所涉及的场地性质及类型需符合各地区工商管理局等有关部门《企业住所管理条例》相应规范要求。 2、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办理条件 1、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2、材料符合登记机关要求。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办理流程 1、准备材料; 2、递交材料; 3、等待登记机关核准; 4、领取《营业执照》 办理材料 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变更决定书》;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4、《合伙协议》; 5丶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a)租赁房屋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明复印件(产权人签字或盖章),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房屋分割图及分割说明; (b)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盖公章),并提交原件核对。 上述场地/租赁协议项下所涉及的场地性质及类型需符合各地区工商管理局等有关部门《企业住所管理条例》相应规范要求。 6丶《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办理机构 1、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以下合伙企业的登记: (1)从事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的合伙企业; (2)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应由市局负责登记的合伙企业; 2、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区(县)市场监管局负责除市局登记以外的其他合伙企业的登记; 3、外省市市场主体的登记机关,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机关规定确定。 服务交付 1、新《营业执照》· 2、《变更决定书》; 3、《合伙协议》。 关联服务项 1、税务信息变更登记; 2、《基本存款账户》变更(公司主体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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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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