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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格许可证(放射性物品除外)》申请

提供办理《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格许可证(放射性物品除外)》申请的相关流程办理及咨询,以及与政府职能部门交接事项的服务;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单位、团体、和个人有权利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证明,既从事物流和货运站场企业经营时必须取得的前置许可,物流公司根据经营范围的不同视当地政策情况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此证的公司方可有营运的车辆,是车辆上营运证的必要条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地方道路运输管理局颁发的证件,有效期为4年到期需换证。

客户需提供

1、 企业《营业执照》;

2、 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等证明;

3、 能证明科研、军工等企事业单位性质或者业务范围的有关材料;

4、 负责人身份证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以及《书面委托书》、主要负责人安全证书;

5、 证明专用车辆、设备情况的材料;

6、 拟聘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应当提交拟聘用承诺书,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年;已聘用的应当提交《从业资格证》以及《驾驶证》;

7、 外环线和新城范围以外的有符合要求的停车场地;

8、相关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清单;

9、 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0、 特殊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

   办理条件

1、 申请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

(1) 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2) 有特殊需求的科研、军工等企事业单位;

2、 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1) 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

(2) 专用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3) 专用车辆燃料消耗量符合行业标准《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的要求;

(4) 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5) 专用车辆应当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6) 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罐式、厢式专用车辆或者压力容器等专用容器;

(7) 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且罐体载货后总质量与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运输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罐式集装箱除外;

(8) 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集装箱运输专用车辆除外;

(9) 配备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3、 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停车场地:

(1) 自有或者租借期限为3年以上,且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停车场地应当位于企业注册地市级行政区域内;

(2) 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专用车辆以及罐式专用车辆,数量为2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2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运输其他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数量为1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1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

(3) 停车场地应当封闭并设立明显标志,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

4、 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1) 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从事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为“剧毒化学品运输”或者“爆炸品运输”类别

的从业资格证;

(3) 企业应当配备经安全培训的主要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 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3)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4)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5) 从业人员、专用车辆、设备及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制度;

(6) 应急救援预案制度(应急救援预案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7) 安全生产作业规程;

(8) 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制度;

(9) 安全事故报告、统计与处理制度;

(10) 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

①  系统平台的建设、维护及管理制度;

②  车载终端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

③  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

④  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

⑤  其他需要建立的制度;

6、 对申请放射性物品运输的:

除满足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放射性物品除外)的审批条件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 持有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生产、销售、使用、处置放射性物品的有效证明;

(2) 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

(3) 有具备辐射防护与安全防护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技术规范》

《关于调整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等行政审批的决定》

办理流程

1、 准备材料;

2、 提交材料;

3、 领取证件。

办理材料

1、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或者《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申请表》;

2、 企业《营业执照》;

3、 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等证明;

4、 能证明科研、军工等企事业单位性质或者业务范围的有关材料;

5、 负责人身份证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以及《书面委托书》、主要负责人安全证书;

6、 证明专用车辆、设备情况的材料;

7、 拟聘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应当提交拟聘用承诺书,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年;已聘用的应当提交《从业资格证》以及《驾驶证》;

8、外环线和新城范围以外的有符合要求的停车场地;

9、 相关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清单;

10、 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1、 特殊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

   办理机构

各地区交通运输管理处

   服务交付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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